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本件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終止,俟確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16日、3月10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黃○恩在場稱5331建號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係債務人,承租人係第三人陳○誠,租賃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2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8,000元,有車位,車位編號35、位於B1,現由承租人使用等語;經檢視發現5353建號有一夾層增建,並有梯子可供上下使用。本件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2年11月17日核發終止租賃關係命令,俟確定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89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35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4月19日函覆稱:7890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