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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及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該房屋係其本人自住使用,並稱沒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三、依不動產鑑定告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凶宅網,查無輻射屋與凶宅紀錄,再依房屋外觀,無嚴重火災受損及嚴重漏水現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並辦妥預告登記。又內政部營建署亦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營署管字第1120017529號來函表示就本件執行標的本署具有優先承買權且買回價格為新台幣6,943,366元。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署未於本院通知期限內行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