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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為自行居住使用,建物配附有地下三樓編號75號之平面停車位。另據鑑定報告載以,都市計畫內,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44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甪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03615號函覆,自103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5年10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1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1124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8505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3881建物拍定後點交,惟3944建號應有部分、共同使用部分3948建號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及債務人指界所稱之地下三樓編號75號之平面停車位,查無謄本相關登記,亦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
(四)另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所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為後續程序,請應買人併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