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2年5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經假扣押債權人詢問大樓管理員,系爭房屋目前出租他人,租賃情形不詳,嗣債權人聲請本案執行,據本院函詢房屋使用現況,據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覆以本件房屋目前無人居住,惟承租人具狀陳報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11年7月10日至113年7月9日),另經本院函詢該公寓大廈管委會本建物有無車位,據管委會回覆有收取該戶機械車位地下室B2-19號維養及清潔費,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均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亦不明。又上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除去後確定,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