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妻妹表示本件房屋係債務人一家人居住等語。嗣經本院於112年9月8日再至現場履勘,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房屋均自住、無出租、有車位,但不清楚車位編號,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經詢問管理員稱住戶車位編號為地下一樓17號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又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