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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第三人曹鳳雪稱,其為債務人之妹妹,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大門上方有一部分水泥掉落。
二、因系爭房屋為債務人本人與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零陸萬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1年12月30日板登字第2779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政修,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曹嘉倩,限制範圍‧‧‧‧112年1月4日登記」等語。且就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