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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131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00萬元之抵押權予洪明璽(二抵)。
3.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人員、警員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無家具,屋內有內梯通往2樓,2樓有嵌入式系統櫃,使用天然氣。建物地下2樓均為平面式車位。
(三)本院另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導往執行,現場由田園調布工務主任陪同至地下2樓查找債務人之分管車位編號32、33號停車位,現場均無車輛停放。另經田園調布銷售中心人員在場略稱,本件執行標的為田園調布B3區,一樓前院,均由住戶購買合約載明約定由該戶專戶使用,且該區48戶已成立管委會,管理費用為一坪30元,另機車位之配置由管委會自行抽籤決定。(三)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田園調布B3區,室內狀況正常良好,1、2樓有室內梯可相通。停車位以150萬元列計」。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工務處人員陳述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32、33號分管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僅點交299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