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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131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00萬元之抵押權予洪明璽(二抵)。3.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無電,屋內有內梯通往2樓,2樓有嵌入式系統櫃,使用天然氣。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現場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地下2樓,有車位編號32、33兩個停車位,現場無停放車輛,均為平面式車位。本件執行標的為田園調布B3社區,經田園調布銷售中心人員於112年間略稱,建物一樓之前院,由住戶購買合約載明約定由該戶專戶使用,且該區48戶已成立管委會,管理費用為一坪30元,另機車位之配置由管委會自行抽籤決定,然實際使用狀況及管理費仍應以社區管委會現行約定使用為主,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
(三)據民國113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公害程度輕微,鄰近高架道路,處於緩斜坡,屋齡約2年,鋼筋混泥土造,有平面車位,視野通風程度尚可。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生活機能尚可。平面停車位分別以150萬元列計」。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32、33號分管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僅點交2990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