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363建號建物據本院查封及履勘時之現況隔成8間房間,原有一租客羅先生占有使用,惟債權人112年5月15日陳報其已搬離,再經本院履勘確認現已無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債務人鄭張良子稱無漏水。
三、本件拍賣標的552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15686號函覆經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天井),已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拍照存證,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