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5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債權人於112年6月15日具狀表示,據鄰居聲稱債務人已無居住於本件建物,且債務人於他案開庭時亦陳稱其已搬離本件建物許久,另本件建物係三房兩廳之格局,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事,有一停車位,惟該停車位並無編號登記,係由住戶約定使用。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