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林鴻飛在場稱:目前是其與家人居住在此,並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無停車位,因建物屋齡高達40年,故整棟房屋之牆壁皆有漏水、滲水之情形,天花板亦有崩塌,之前地震造成牆壁龜裂,因化糞池未清理故馬桶均有阻塞,不確定是否為輻射屋,但應無非自然身故情形等語。地政事務所人員則稱: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其情形如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案件之增建情形,並無任何改變,建議可援引前次測量結果,債權人經詢問後就此援引表示無意見。本件建物3樓、4樓整層均為增建,3樓前方設有神明廳,4樓係以鐵皮搭蓋,2樓以上均僅得由屋內樓梯進出,無獨立之出入口。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9月6日函覆本院稱:本件拍賣土地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勘估時本件房屋之屋齡為39年12月,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新北市樹林區西園段100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8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47956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