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424、6609建號建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一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天花板有部分裝潢因漏水而有損壞等語;又經檢視發現建物與1418建號建物打通,且僅有一出入口(即大門);建物後方有增建,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60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42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於112年5月11日函覆稱:6609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1424建號建物與141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原隔離牆壁業已不存在,且僅有一出入口(即大門),應買人日後應向主管單位調取原建物相關資料回復原狀,重新砌隔間牆並重塑獨立之大門出入口,請應買人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