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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時,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有水電,一樓客廳,有安置神明廳及祖先牌位,二、三樓為空屋,二樓牆壁有漏水痕跡,三樓堆放廢棄物,三樓為鐵皮建物。嗣轄區警局查報,建物一樓係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二、三樓為空屋,有漏水、電路毀損情事,拍定後點交。
二、本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情事;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未列管海砂屋或氯離子建築物之相關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