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經社區總幹事稱系爭房屋出租中,查封時有承租人林冠穎自行開門,提供租約(出租人為前屋主邱文儀,承租人林冠穎),承租人稱屋內2房1廳2衛無影響交易情事,並經債權人陳報租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本件標的經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該租賃關係已影響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經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除去前開租賃關係後拍賣。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輻射屋、凶宅網、火災受損等相關資訊,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查封時在場承租人稱屋內2房1廳2衛無影響交易情事;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