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3月1日現場查封時,因無人應門,本院遂囑託板橋分局調查房屋現況,經函覆稱:債務人之子稱該屋目前係其居住,債務人則另居他處,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7日函覆本院稱: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經訪查四鄰及建物外觀勘查,並無此類問題,但實際需以專業機構檢測、警察機關之資訊為準。另是否漏水因未入室內勘查,實際應以專業機構檢測為準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241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5月2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3765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位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