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即167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一樓有廚房,二、三樓均有二房,四樓有神祠、先人遺像及雨遮,全屋漏水嚴重、牆面斑駁,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二、本件執行標的即1859建號建物為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三、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四、本件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則拍賣標的土地、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09月13日)住宅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