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1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星聚點稱自98、99年間向第三人即原所有權人李銘松、方素蝶承租使用,租期自98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4317835元,其中888、913、993、1683建號建物為星聚點使用;914建號建物部分為星聚點包廂使用,部分放置電表;1079建號建物為星聚點作員工辦公、休息室使用;912建號建物作為星聚點包廂使用,1144建號建物為停車場,共計42個停車位,編號為B2-13〜B2-30,B2-38〜B2-61,均為星聚點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899、900、994、995、1081建號建物全部打通,且現為空屋,故除1081建號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114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許志安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自112年起租金每月168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
四、1081建號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509-1地號土地位於芝麻大廈後方之空地,國雲停車場,其上有2鐵皮屋;509-2地號土地位於長安東路2段215號建物前方轉角與南京東路3段256巷建物柱子部分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因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910、916、917建號建物為廢棄之電影院,目前無人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七、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