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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據執行人員在場調查以及債權人會同警員查報結果,2130建號,現由部分債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另依債務人之家人即該屋佔有人之一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三、本件1204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中興街19巷12號面相門牌方向左側之停車場出口之土地,約是建築物門牆到柏油路之一小塊土地。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33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屬於地下室層增建,非屬違章建築認定範疇。惟是否有占用臨地、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或有無他人主張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1204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120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