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0714建號建物、暫編320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35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二)111年10月14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8月14日函稱,經查訪債務人不在,以電話查訪債務人陳意君,陳意君稱現與家人自住,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債務人陳意君亦於112年8月21日具狀陳報,房屋為自用住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3201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無獨立出入門戶,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