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查封時,在場人翁鴻榮陳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曹羽婕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2萬元,租約自106年6月至今,承租範圍含車位,車位編號16,亦由承租人使用中;該房屋並無任何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亦無增建等語,此有法院查封筆錄在卷可憑;嗣經債權人於107年11月22日陳報該屋之使用情形結果係由債務人曹羽婕出租予第三人翁鴻榮,租期自民國106年3月5日起至116年3月4日止,租金每月1‧2萬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公證租約影本在卷可稽。上開租賃關係業經執行法院前於108年04月02日除去,於合法送達或公告時即發生除租效力,除經第三人即承租人翁鴻榮、債務人曹羽婕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異議,且本執行命令經廢棄確定,否則拍定後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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