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7年11月29日履勘時,第三人即承租人李○鈺之女婿陳○宏在場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每月租金1萬元,租期自107年5月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房屋有漏水現象,無增建,無非自然死亡情事,非海砂屋、輻射屋。另本件標的與10樓已打通,承租人稱10樓亦是承祖人所承租,並打通使用。上開10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是否需砌牆區隔,及相關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債權人另陳報標的有停車位(B1,編號40)1個。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