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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4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位於麗景江山社區A區,本標建物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無車位、無神明廳、祖先牌位,故於拍定後點交。另屋內部分牆壁油漆剝落、牆壁小部分有裂縫隆起。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另依估價報告記載:勘估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七層地下二層之華廈,勘估標的位於5樓,現況為住家使用,室內維護與保養情形普通。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