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如使用情形所載
使用情形
112年8月4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該房屋按門鈴無人應門,總幹事稱債務人女兒居住使用,目前無欠繳管理費,但久久繳一次,有配屬一個平面車位,位於地下3樓46號。然第三人徐0菊具狀向本院表示目前由徐0菊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占用中,租期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5年6月15日止,每月租24000元由債務人應給第三人之借款利息抵付。經本院113年1月30日導往現場,第三人即抵押權人徐0菊在場,表示房屋目前由他使用,車位46號也由他使用。屋內狀況為一客廳二衛浴一廚房三房無增建,第三人並表示債務人兒子於2019年在屋內自殺,然本院詢問三峽分局,分局稱未對自殺事件列管。惟現場狀況如何,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2年10月16日回函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女兒居住,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然第三人即抵押權人徐0菊表示目前由其居住。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事。然第三人有向本院表示債務人之子2019年於建物內自殺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