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5178建號拍定後點交,車位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1年11月24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在場人蔡0鴻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及在場人、小孩共同使用,屋況為三房二衛二廳一廚房,有前後陽台,後陽台是露台,在場人稱為約定使用範圍無列入權狀,另有塔式機械車位36號。112年8月17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履勘確認廚房後露台部分屬約定專用部分非屬增建,債務人另有提供買賣契約影本,上有註記露台約定專用部分19.68平方公尺,惟此部分若有意願應買,請與管委會間自行查明。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