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自住,有漏水到樓下,又地政人員稱無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44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