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有債務人之友人稱受債務人前妻委託開門並稱該屋目前由債務人之前妻居住,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有查封筆錄可稽。債權人嗣於112年11月3日陳報本件標的原占用之第三人已搬離,房屋現況已無人居住,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會同員警查明本件標的現況,經查本件標的現況已無人居住,有債權人112年11月21日陳報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11月22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58388號函及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本件建物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分別函復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無地震受創相關資料、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資料、無是否為凶宅之資料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