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696建號建物據法院屢勘時為住家使用,在場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延仁稱有漏水現象,現出租予其子陳羿安居住使用,惟未提出租賃契約,占有使用權源不明;3805建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債務人僅有持分並無使用之停車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696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另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623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2年9月1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49391號函覆,近十年報案紀錄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446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8月18日會輻字第112001253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