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經債權人即共有人許○勝稱,本件拍賣標的屋內外及樓梯間之物品或係債務人即共有人陳○明及他人所堆放,並未出租或出借與他人。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場,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原屬第參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號1123033477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2年7月23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8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016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548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