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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76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2.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神明桌,客廳堆放垃圾雜物,牆壁嚴重壁癌,牆面已露出腐鏽鋼筋,據鑑價人員略稱,建物疑似為海砂屋。建物天花板因潮濕而掉落斑駁,地面磁磚隆起破損。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增建部分為房屋之前後陽台。」等語。
(三)據民國112年11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多處水泥塊剝落,鏽蝕鋼筋裸露,屋況不佳,屋齡約43年」等語。
系爭建物第186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7520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