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本件建物門前騎樓、屋內右前方(以玻璃門區隔)部分,出租與一豬肉攤,每月租金新臺幣13,000元,目前均由債務人收取;除該出租部分外,目前應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本件無增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等情。嗣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前往訪查,經函復稱本件建物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且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出租部分,為第三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為債務人占有,故拍定後點交。
三、本院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物謄本未記載建築完成日期,而測量成果圖之收件日期為65年1月8日。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件拍賣標的無輻射屋紀錄。據周遭鄰居稱未曾聽聞有如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