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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經現場履勘,為一層樓約六米高之鋼架鐵皮建物,目前大部分為債務人作修車廠使用,而面向建物左側小部分則有隔間,該隔間現出租他人作為手機、電腦維修買賣店面;另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坐落2筆土地,有向2位地主承租,然經地政人員測量,建物係坐落4筆土地,故實際使用土地之權源為何,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含坐落基地,拍定後就債務人自用之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本件標的物第651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地主亦可能訴請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