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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59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民國115年1月26日、同年4月2日現場執行時,管理員稱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1、編號4之機械式停車位;經入屋內檢視,發現有搬遷痕跡,現無人居住,僅留有電視機、電鍋、櫃子、床舖等物品,仍有水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