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2698、2699地號土地部分為1840建號建物,該建物有增建(現已編為暫編3368建號併入拍賣);部分債務人稱出租予他人,出租時為空地,其上之攤商、鐵皮屋、棚架為承租人自行搭建;另部分為雜草空地;又債務人陳報1840建號建物整棟出租予他人,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之情形,之前會漏水,經多次修繕後租客未再反應會漏水。
二、債務人陳報2698地號土地及1840建號建物一樓前半段租期已於108年12月12日屆至,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供做早餐店使用;二樓租期於112年6月30日屆至,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2,000元;三樓租期於112年3月14日屆至,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二、三樓供做外籍勞工宿舍使用。2699地號土地租期已屆期多年,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40,000元,供作賣衣場使用。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除二樓係租約於查封後屆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一樓、三樓因租約於查封前屆期,債務人默示同意承租人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2699地號土地之部分,因租約於查封前屆期,債務人默示同意承租人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2698、2699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不予塗銷。另地上權人於112年12月7日陳報如本件拍定同意塗銷地上權,請應買人自行與地上權人洽談相關事宜。
六、本件2698、2699地號使用分區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