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729地號土地為興豐路575巷道路,1729-1地號土地部分為2408-1建號建物(現為思夢樂賣場),部分為空地(現為思夢樂停車場);1729-2地號土地部分為2408-1建號建物,部分為空地;1729-15、1729-16地號為空地,又2408-1建號建物無增建。
二、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債務人等成立之大桃園聯盟企業社出租予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3年9月1日起算19年5個月,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85,000元(含稅),但須扣除建物興建費用之攤提,實際每月租金為198,000元。
三、本件標的物於查封時已出租,期間、租金等如上所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7,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5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1729-1、1729-2、1729-15、1729-16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不予塗銷。另地上權人於112年12月7日陳報如本件拍定同意塗銷地上權,請應買人自行與地上權人洽談相關事宜。
六、本件172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僅就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繳款義務。
七、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