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有增建3、4層部分,據債務人稱係自住、無出租出借,一樓部分係獨資之國際名膜使用等語。經本院另於112年10月17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表示房屋二樓陽台部分及三、四樓部分均為增建(按即暫編1064建號)等語,經勘查屋內三、四樓部分房間有漏水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1064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