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613建號目前係第三人蔡○鎮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中,租期自111年10月3日至117年10月2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該第三人蔡○鎮與債務人間租賃關係因影響抵押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經第三人蔡○鎮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惟尚未確定,聲明異議之處理有法定程序及需費時程,應買人應一併考量),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否則即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