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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僅拍賣地上建物不含土地,經在場第三人表示建物坐落土地為債務人向邱仁學公祭祀公業承租。標的有兩間平房,雖各有獨自出入口但僅有一門牌,依外觀判斷一間作為房間臥室,另一間作為客廳使用。依鑑定報告所示,建物部分為磚造,部分為輕鋼架建材,主體建物部分殘破,請拍定人自行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第420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標的物坐落之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標的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