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查封筆錄及112年9月6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均不在場,經檢視本件拍賣建物內部有壁癌、油漆剝落等情形,另依債權人112年10月26日陳報之建物現況調查表載有屋內一扇窗拆除及一面牆會滲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6年07月03日)住宅區,惟實際土地有無適用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