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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至現場,債務人林筱凡未到場,在場人熊秉傑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增建,陽台有改為室內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有一停車位,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設定抵押權832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