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038建號建物現為一般住家,內部擺設家具及日常用品,另五樓增建部分(即 2641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有兩個房間,並經轄內警局查報現無人居住;據債務人告 稱,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與林○○使用,為不定期租賃,並以債務人積欠承租人之債務作為 租金扣抵,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二、拍賣之264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列管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0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 107604845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7年10月26日會 輻字第107001304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107年11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1690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10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4522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 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 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除去租賃權,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 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