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956及1957建號拍定後點交(112年2月7日查封時發現1956及1957建號建物現為打通使用,僅得由1956建號建物出入,現為第三人何彥鋒與其親友五人一同居住使用,經查其等係由前屋主即本件併案債權人李湘傑出借使用,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訊問併案債權人李湘傑之代理人呂靜玟律師表示:1956及1957建號建物係於110年6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出借予第三人何彥鋒居住使用,如前開建物日後拍定可請第三人何彥鋒搬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