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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459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場有油漆工人正在裝潢,據大樓總幹事黎○樹稱係由一名吳小姐承租,惟詳細租賃情形不知,亦無人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建物有含地下二層35號停車位,履勘時無人占有使用。惟因本件已於110年2月22日查封,且於110年4月14日本院至現場時為無租約狀態,故上開債務人與吳小姐之租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又承租人之保證人吳○怡於113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到院,承租人為楊○仲,租賃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0萬元,租賃範圍不含車位。
二、本件拍賣標的3459建號建物經詢在場大樓總幹事,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