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89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為台灣房屋仲介公司信義光復特許加盟店,店長饒○軍稱自111年4月開始承租,租期6年,每月租金新台幣168,000元,惟並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另建物所含車位為地下三層29號及地下四層第8號。惟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本院110年2月23日查封日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部分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0、143、149、150-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82至398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48地號土地則位於該建物南側後方,有圍籬圍住,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此四筆土地須與前揭房地共同移轉過戶始符合公寓大現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2897建號建物經詢在場人員,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6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