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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點交。
(一)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
(二)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三)本件占有情形,法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至依法無法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四)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