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2年4月25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陳稱本件拍賣標的166建號建物之起造人為其父親,伊係向其父親所購買,該建物坐落之基地係向第三人財團法人下文山清水祖師承租,租期自99年起迄今,租金每年約1萬元;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系爭建物現出租予友人使用。屋內為2房、1廚、1衛浴之格局,屋外擺放機車、洗衣機、堆放飼料、瓦斯及機具,屋側旁有一蓄水池、1台冷氣機外殼。
二、本件拍賣之16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又基地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