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民國112年4月26日查封、履勘時乙標(519、519-1地號、933建號):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高○○稱為債務人之母,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該屋為媽媽與家人同住,客廳、餐廳牆壁有壁癌。地政稱無增建。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拍定後應予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02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里長,並未回覆;轄區警局有回覆無火災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