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建物係債務人之母居住,有車位B6編號46(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六層小18,據管委稱該登記之車位,於社區(敦煌)大樓竣工後,車位有重編,據債務人所登記之車位依竣工圖所示為B6編號46)等語。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債務人因經商關係經常居住國外,如有回台方居住於系爭房屋,其年邁母親則長期居住系爭房屋內,故債務人與其母親共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債務人之母親應屬占有輔助人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縱有停車位,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是拍定後除507建號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