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 114 年 3 月 26 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自住使用,屋內除略有壁癌外,無其餘狀況,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44 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三、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 1 個停車位,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元。
四、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