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4月24日、5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有一、二、三樓、頂樓有增建(即1670、1671、1672建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第三人即占有人在場表示現由華○雄一家人居住於此等語。債權人另於113年1月24日陳報執行標的遭人惡意破壞門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6月20日函復,1670、1671、1672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陽台及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標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1670、1671、1672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