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車位,另775-1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土地公廟,惟占有權源不明。
775地號土地領有(79)桃縣工建使字第63號使用執照,另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775、775-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