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父親到場就本件標的使用情形語焉不詳。嗣第三人高先生陳報租賃契約及借貸契約書,據租賃契約所示,債務人將本件標的出租予高先生,租賃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20年2月28日止,已預付10年之租金,又據借貸契約書所載,係以租金抵扣債務人積欠之債務。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於現場調查所得,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2年11月6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46470號函所載,本件建物門牌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平台檔存資料,自98年迄今並無相關之案件勘察記錄。
本件有第三人高先生主張其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故本件拍定後須待通知第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之訴訟,且訴訟終結後始得續行。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之第五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